陳瑞通 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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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光會館收支管理警政署雖訂有管理辦法規定用於會館修繕,但警政署規定會館收入96年一月改由縣庫收支管理之前,各縣市動支有的也沒有依據該管理辦法動支,有的縣市發給員警超勤加班費,有的發給獎金,有的購買派出所設備,警政署認為支出不當則要求將錢退回會館,最近警政署就發文要求某縣市警察局過去動支警光會館經費三百萬,發給員警超勤加班費,認為不當,要求領用人將錢退回會館。
本人服務縣警局期間亦曾動支會館經費補助績優員警出國兩次,警政署審核亦無認為不當,金門以觀光立縣,會館土地係縣府所有,與台灣不同,動支補助李縣長及前莊議長公務出國,雖警政署未認為不妥要求退回,本人已於一個月前已將上訴動支款項超額退回會館,台灣絕非一國兩制,豈有本島警政署認為動支不當要求領用人退回,金門卻被認係貪汙犯之不同待遇。警政署 外事組組長 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