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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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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於昨日三讀通過,除了離島博奕條款之外,縣籍立委陳福海為了讓國軍強制徵收的原土地權利人或繼承人能依規定申請購回該土地之規定,大力推促修正第九條,將土地購回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購回標準由「公告現值」調整為「公告地價」,朝有利金門鄉親的方向大幅改變,本案經總統依法公告後,即可全面適用。
一月十二日是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最後一次院會,在眾多待審的法案中,《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對金門地區未來的發展與金門地區民眾的權益,影響至為巨大與深遠,陳福海一大早即與澎湖籍的林炳坤委員坐鎮立法院,全力動員其他委員支持,全力守護使法案順利過關。
陳福海指出,現行《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第九條規定軍佔民地歸還之立法精神,係源於民國五十年國軍強制徵收金門民間土地,在解除戰備任務後,閒置的土地依法可以購回。但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係採「公告現值」為標準,民眾必需以十倍,乃至百倍的價格,才能購回這些原本屬於自己的土地,極為不合理,也嚴重傷害金門民眾的感情。
陳福海表示,這些土地,當年是以價格極低的青苗標準,只有區區幾十元或幾百元的方式強制徵收,作為國防軍事用途,民眾在保家衛國的大前題下,只有配合的份。可是在戰備任務解除、可以購回的時候,卻是以「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民眾必需耗費一、二百萬元的鉅資,才能購回自己的祖產,政府這種「買低賣高」的作法,極不公平,也違背了其立法精神,應予以導正,以確保鄉親應有的權益。而初步瞭解,金門地區目前仍有三千多筆土地,依此修正案的調整,將可確定為這三千多筆土地的所有權人,省下鉅額的購回費用,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制精神。
再者,在購回期限規定方面,現行規定是「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構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修正延長為五年。讓原土地權利人或繼承人能有較優裕的時間,登記辦理購回土地的手續。這一點對於旅居南洋或台灣的鄉親,特別有用,蓋這些鄉親長年旅外,對於地方的訊息取得不易,相關的證件申請往返亦較耗時,延長申請作業時間,對於這些鄉親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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