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相關條文
立法院院會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修正離島建設條例,開放國際觀光旅館經離島公民投票,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得附設觀光博弈業,並排除適用刑法賭博罪章的規定。
而對於立法院會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博弈條款,金門縣長李炷烽、縣議長謝宜璋一致表示肯定,認為讓離島發展多了選項的機會,金門是否施行則由縣民公投決定。
至於有關《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之全部條文如下:
第九條: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為繳價者,視為放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第十條之二: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
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佈之。
有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奕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奕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
第十六條: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三、基金孳息。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五、觀光博奕業特許費。六、其他收入。
而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