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特載》選區劃分應回歸民主憲政的常軌/翁明志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點閱率:622

本月十九日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縣府辦理金門縣議員選舉選區劃分座談會,敝人受邀出席發表意見,但隔日報紙或因篇幅有限,僅刊登「翁明志則以選區劃分,應拋開個人和黨派利益,以全民利益為考量。並強調希望能回復到民主政治常軌的小選舉區制,以符合民主的時代潮流。至於金門縣代管的烏坵鄉,是否保障一席議員,也可以再做討論。」以上內容因過於簡略,與原意出入甚大,為使鄉親能夠具體了解,請借貴報一隅詳述如下:
一、小選舉區制度符合民主時代潮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前項依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此即所謂「單一選區」或「小選舉區」,不惟是歐美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就連台灣隔壁的日本也早就實施,可見選區由大到小是民主時代的潮流,我國的立委選舉亦從去年開始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可以說是從善如流。但是地方選舉並未隨之變革,還是維持「複數選區」或是「大選舉區」,以至於弊端重重、爭議不斷。以金門為例,於民國八十三年第一屆縣議員選舉原以鄉鎮為範圍的複數選區(其實也是大選舉區的一種,姑且稱之為中選舉區),第二屆為改善選風而變更為以全縣為範圍的大選舉區,後來歷經三屆選舉證明無效,想以變更選區來改善選風是搞錯方向下錯藥,此無異緣木求魚,也違背了民主潮流,且帶來更多的後遺症,這是當時始料未及的。
二、大選舉區剝奪人民罷免權違背憲政精神。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之權」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但現行選罷法又規定「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提議,百分之十三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及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罷免案方為成立」。因此罷免一個議員的門檻和縣長是一樣的,以金門為例,目前選舉人總數約為六萬六千人,故至少要有一千三百二十人提議,八千五百八十人以上連署,三萬三千人以上出席投票,一萬六千五百張以上有效票同意,才能把不適任的議員罷免,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徒使憲法所規定的權利形同具文,且一名只要一千二百票就可以當選的民意代表,卻要高達十倍以上的票數才能加以罷免,顯然也不符比例原則。
三、議員出缺補選應考量金門最大利益。地制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縣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以金門現行的大選區而言,如有議員出缺則必須高達六名以上才能補選,顯然不符金門民眾的最大利益。而改回以鄉鎮為主的選區之後,以烈嶼鄉為例,只要出缺一名以上且所遺任期尚未過半,即可進行補選事宜,不會有太大的損失。
四、婦女名額保障應循法律途徑爭取。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訂之」。地制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各選區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故如欲增加婦女權益宜以修法為之,譬如將選區額度改為議會總額計算,或者增為三分之一保障條款,甚至進一步比照立委「單一選區兩票制」,要求不分區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至少二分之一婦女名額,此方為正本清源之道,若只想依靠選區的劃分與否來確保婦女的權益,顯非長久之計,也會造成另一種形式的不公。
五、弱勢地區權益應予明確維護。選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故選區劃分之目的,通常在於考量一些地處偏遠或人口稀少之地區,能夠給予參政權之保障,並縮短城鄉差距,以免所有政經資源被人口眾多的都會完全攘奪,以馬祖四鄉五島為例,若未予選區劃分,則人口稀少的東引鄉和莒光鄉將可能沒有任何議員席次,而被南北竿所瓜分。當然,金門的烈嶼鄉是一個特例,以當選人設籍所在地而言,本屆議員竟然高達四席之多,但這不代表永遠就佔有優勢,將來也可能一席也沒有,因此若改回小選區,至少有兩席的保障,從此也不必擔心大金門的候選人來挖票。至於烏坵鄉如係金門編制內鄉鎮,自應給予一席議員保障,但因其尚屬託管身分,是由哪個鄉鎮禮讓一席或要求內政部外加,恐怕還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法制應趨一致。如前所述,中央民意代表的選制已經進化到「單一選區兩票制」,可說是與世界民主先進國家同步,而地方民意代表的選制卻還原地踏步,並未隨之變革,以致讓人覺得法治精神並未一貫,甚至有「一國兩制」之嫌。因此,敝人建議政府應加緊民主改革的腳步,將地方民代的選舉也改為「單一選舉兩票制」,畢其功於一役,則長期來金門選區劃分的爭議將消弭於無形。當然,修法曠日費時,緩不濟急,故為今之計,建請中選會先將原來的以鄉鎮為範圍的中選舉區予以回復,至少也算改革了一半。
(作者為前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委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