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嶼博弈公投縣府建採民調替代
針對烈嶼鄉決定4月4日辦理「博弈公投」相關程序及法規適用性,金門縣政府各局室提出說明,以公民投票僅有「全國性」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二層級,法制上並無鄉鎮辦理公民投票之制度設計,建議採取「民意調查」替代任何形式之公民投票,廣徵民意並求適法。
縣府民政局指出,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得為「公民投票」提案者有三: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公民投票權之人;立法院對於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事項;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據資料統計,本縣第4屆縣長選舉選舉人數5萬2039人,公投議題提案人人數門檻不高,為選舉人人數千分之五約261人、連署人為百分之五2,602人。公投法第13條並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縣府民政局表示,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第29條),應依縣府93.11.29府行法字第0930047052號令頒「金門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先經縣府辦理審查通過,送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並函送行政院核定後,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縣府據以駁回或函請戶政機關在15日內查對提案人資格。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提案人數不足時,應通知領銜人於10日補提,但以一次為限(自治條例第3條第5項)。提案合於自治條例規定者,縣府應將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在3個月內提出意見書,彙集相關機關意見後,應將提案移送選委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選委會收到提案後,則應通知領銜人於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徵求連署;並於6個月內完成連署作業,逾期視為放棄。
縣府民政局也表示,烈嶼鄉公所預定辦理「博奕觀光產業」「金門(烈)大橋是否興建」「金廈大橋是否興建」與「金門國家公園改隸交通部觀光局風景區管理處主管」等相關議題之公投,依「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適法性疑義,在時效上亦緩不濟急,很難在4月初旬辦理公投。
縣府民政局強調,若為徵詢民意取向,特參考「公民投票法」模式,辦理諮詢性投票,省卻提案、連署、查核與舉辦公聽會等過程,逕行進行投開票作業,則縣府樂觀其成,並視需要在技術上給予必要之協助。
同法第13條並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13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第52條)。
另外,據縣府行政室亦提出說明,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29條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依上揭條文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惟公民投票,僅有全國性及直轄市、縣(市)二層級,法制上並無鄉鎮辦理公民投票之制度設計,則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辦理公民投票之規定,依法應辦理全縣性之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