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感恩回饋券限金門地區或金酒各門市使用
金酒感恩回饋券將於今年清明、端午、中秋三節發放囉!有關實施要點,業經金門縣政府財政局初步研擬出爐。
九十八年適逢古寧頭戰役六十週年,金門縣政府為感念胡璉將軍對於金門之貢獻,特提案以酒廠捐贈經費發放回饋券,案經議會三讀通過後,由縣府訂定本要點。
金酒公司捐贈感恩回饋券所需經費,將由金酒公司九十八年度實物捐贈金門縣政府預算額度列支。
根據實施要點規範,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每次得領取價值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之感恩回饋券。但經戶政事務所依法將其戶籍遷至該戶政事務所者,不得領取。(一)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前設籍金門縣且於基準日前仍設籍金門縣者。(二)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前出生,基準日前於金門縣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於基準日前仍設籍金門縣者。(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且居留地為金門縣之外籍配偶。(四)長期居住金門縣但受限於戶籍法等規定未取得戶籍之華僑。
至於感恩回饋券領取方式如下:(一)符合資格之成年人親自領取。(二)委託配偶、直系或二親等之成年親屬領取。但外籍配偶應憑居留證親自領取,不得代領。(三)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委託直系尊親屬代領。(四)設籍於教養院、療養院及大同之家之人,由各該機關統一代領取。(五)獨居且重病或行動不方便者,得由村里長認定、代領。領取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辦理領取,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感恩回饋券基準日及使用截止日如下:(一)清明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九十八年四月五日,使用截止日為九十八年六月四日。(二)端午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使用截止日為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三)中秋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九十八年十月三日,使用截止日為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感恩回饋券之發放,由金門縣政府參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作業,協調金門縣各鄉鎮公所設置發放所辦理,發放作業須知另定。感恩回饋券不記載領取人基本資料,經領取後,不再補發。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持有人得按感恩回饋券所載面額,限於金門地區或金酒公司各門市使用。金酒公司不受理找零或兌換現金,且不受理兌換家戶配酒。感恩回饋券持有人於金酒公司寧山配銷處或烈嶼供銷處兌換商品,應符合金酒公司規定資格。感恩回饋券持有人應於各使用截止日前,向金酒公司完成兌換商品;逾期失效,金酒公司不受理兌換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