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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宣導涉大陸工程採購處理原則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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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針對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2月6日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停止適用一案作出說明,並業已函請各機關或相關單位查照。
 縣府函各機關或相關單位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2月6日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停止適用一案說明如后: 
 ◆依據縣府98年1月16日函所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月13日函辦理。 
 ◆為利縣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辦理之工程採購,若涉及採用大陸地區之財務或勞務參與採購時,能有辦理之依據,縣府前於98年1月17日函請各機關(單位)於辦理工程採購時,應視工程實際需求,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1年12月26日函及工程會91年12月6日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於招標文件載明允許廠商提供依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參與採購,俾確有實需時,得依法申請輸入。
 ◆因查前稱處理原則業經工程會以前開98年1月13日函示停止適用,是以有關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須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惟招標文件不需特別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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