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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賑現有140人每日救助金780元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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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辦理「以工代賑」輔導,主要為鼓勵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或臨時發生事故之家庭面臨生活困境者參與社會福利服務、社區服務及社會救助服務工作,並藉以改善其家庭經濟狀況,協助其自立。
據縣府社會局統計,目前本縣申請「以工代賑」輔導的人數總計有140人,申請者需符合設籍本縣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具有工作能力,且符合申請規定者,並繳交檢具申請書、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及財稅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
縣府社會局指出,申請條件包括縣列冊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婦女、單親家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臨時發生事故急需工作且符合中低收入身分者。管理單位如未覓得符合前二款規定對象時,得救助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府評估確實需要者。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戶以一人為限。
以工代賑人員的工作項目涵蓋範圍有:道路、水溝、花木、公廁、古蹟及其他公共設備、設施之清潔管理維護事項。協助縣府及附屬單位辦理社會福利、社區服務及社會救助服務文書處理暨所屬各社會福利機構場所之清潔維護事項。協助各鄉鎮公所辦理各項便民服務、文書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事項。其他經縣府核定事項。
各管理機關(單位)應明確規定以工代賑人員工作項目,不得指派擔任負有行政責任之工作。以工代賑人員每人每月服務不得逾二十二日,每日服務時數不得低於四小時或逾八小時,以工代賑救助金按日計算,每人每日救助金新臺幣七八○元整。
縣府社會局表示,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簽訂服務契約書,服務期間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年度中申請核定者亦同。臨時發生事故急需工作者,當其事故原因消失或改善者,即不再提供以工代賑。以工代賑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單位)統一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在本府核定分配款額度內支應。
以工代賬人員因工作而發生意外傷害時,比照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八四○八九一一號函釋,按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公傷假,惟公傷假期間不得計算救助金。各管理機關(單位)對以工代賑人員應注意其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之考核,對工作怠惰、行為不檢或不服從指揮者即簽請停止救助。
縣府社會局也表示,以工代賑人員因工作性質特殊於管理機關外勤工作者,由各管理機關(單位)自行依規定確實管理,縣府不定時抽查,若發現有不實情事,即予解除以工代賑救助。以工代賑人員,符合勞政單位開辦之職業訓練者,應輔導其參加訓練,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此外規定,以工代賑人員不得攜帶幼童至工作地點,以策安全,違反者經告誡三次仍不改善者即以解除救助。金門縣辦理以工代賑輔導要點,去年11月24日業經函文內政部修正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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