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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98年地方稅可提出申請延期繳納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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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稅捐處為因應全球性金融風暴,並配合刺激經濟及振興地區觀光產業,九十八年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除外),納稅義務人得於各稅開徵後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相關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減輕民眾及業者之負擔。
稅捐處指出,民眾也可逕行參考金門縣政府網站金門縣稅捐稽徵處網頁,並可在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後,向該處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稅捐處表示,為因應經濟不景氣,在不影響年度預算前提下,協助本縣繳納稅捐困難之營利事業或個人,緩繳稅捐,以適時紓緩民困,爰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的立法意旨,訂定「金門縣九十八年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準則」,相關的作業內容:
一、適用對象:(一)營利事業: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二)個人:繳納稅捐困難之納稅義務人本人。
二、適用稅目:本縣九十八年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含按月申報)及彙總繳納之印花稅。
三、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各稅開徵後繳納期間屆滿前(申報案件應於申報截止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一)營利事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等相關資料。(二)個人: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及原繳款書。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地價稅:得延長繳納期限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二)房屋稅:1.稅額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期繳納。2.稅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四期繳納。3.稅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六期繳納。(三)使用牌照稅:1.營利事業部分,稅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九十八年四月開徵案件,得延期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繳納;九十八年十月開徵之營業用車輛,得延期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繳納。2.個人部分,九十八年四月開徵案件,得延期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繳納。(四)娛樂稅:按個別代徵人申報或定期開徵稅額計算,並取消代徵稅款額百分之一之獎勵金。1.稅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期繳納,且最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2.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四期繳納,且最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五)印花稅:按納稅義務人申報彙總繳納稅額計算。1.稅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期繳納,且最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2.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四期繳納,且最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所稱之稅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義,按每戶或全縣歸戶後稅額計算。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稅捐處也表示,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處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該處受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案件作業,依該處人民申請案件應附證件及處理時限表規定,應於七個工作天內辦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房屋產權移轉或車輛過戶、異動登記時,仍應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等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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