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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擴大施行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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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經行政院公布,自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施行,擴大扶助對象,中低收入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可自即日起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申請。
立法院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將中低收入單親爸爸及父母無力扶養之隔代教養家庭,納入特殊境遇家庭,提供扶助項目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而本(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就讀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補助比例亦提高到百分之六十。本學期尚未申請的特殊境遇家庭,可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資格認定。
依照該條例,特殊境遇家庭係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未超過中低收入標準(台北縣市、高雄市每人每月二萬六千四百八十三元,臺灣省每人每月二萬四千五百七十三元,金門、連江縣每人每月一萬八千五百元)及財產未超過公告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家庭暴力受害。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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