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乘電動車有規矩應認明審驗合格必須戴安全帽
面對油價高漲,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是可達到減少經濟負擔,節省能源,減低排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等節能減碳的目的,不過,坊間也經常可看到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上行駛,縣警局交通隊指出,這不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有騎乘上之安全之虞,呼籲車主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務必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並戴妥安全帽後再上路,且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確保車輛行駛之安全。
交通隊指出,依據交通部推動實施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民眾在選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以保障騎乘安全。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前應檢查煞車、鈴聲、前燈是否可正常操作,車尾、車輪、踏板等反光裝置是否貼上,上路前並確實戴上並扣緊安全帽,並應遵守行車號誌指示,在慢車道靠右行駛,不得行駛行人穿越道與人行道。裝載貨物時長度(不得伸出前岔及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把手)、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均應依路權相關規定行駛。
交通隊表示,電動自行車行駛違反相關規定是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掣單處罰的。如:電動(輔助)自行車,不依規定領有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即行駛道路,可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可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另外,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者,可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此外,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可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