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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合進用身障人員縣府研商配套解決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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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昨日就金門縣各國中小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召開研商配套措施會議。縣府主任秘書盧志輝對於要解套很難,建議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的學校,可就學校內員工先行清查,並可和超額進用的學校協調交換人員,明年度社會局辦理擴大就業方案,則可撥一部份身心障礙名額給教育局統籌分配學校運用。
針對金門縣各中小學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者,應如何解套,金門縣政府昨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起,在縣府第三會議室召集學校校長或人事管理員等,以及縣府主計室、人事室、社會局等代表,進行研商討論。
會議並由縣府主任秘書盧志輝主持,主計室主任李秀荷也建議教育局,統一發函給超額進用學校,做意願調查選項,再做調整。教育局長李再杭則建議人事室,就學校教師體系,應排除身心障礙保護法,建議繼續朝爭取修法努力。
縣府教育局指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而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略以,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自公布二年後施行(即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
教育局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不合該法第三十八條者,應繳納差額補助;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教育局並指出,金門縣所屬學校係屬教育單位,歷年來對於教師、代理(課)教師、職員等人甄選,均以身心障礙人員優先錄用,惟上述職缺尚須具有教師及公務人員資格,是類人員應徵甚少,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施行後,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由現行百分之二提高至百分之三後,會有金寧中小學、中正國小、賢庵國小、金湖國小、金城幼稚園等五校未符規定。
教育局指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縣府教育局經調查各校後,現有金寧中小學、中正國小、賢庵國小、金湖國小、金城幼稚園等五校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施行後,法規進用比率。
教育局指出,金門縣各國中小因係屬學校單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實有其困難,建議以下列二種方式去考量:一、建請人事室增列臨時人員(亦可採用日薪方式辦理)。二、建請人事室於金門縣工友出缺時調整,惟將無法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前完成,會有緩不濟急之感。而學校若未達進用比率,依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不足額進用機關、學校首長及人事人員及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訂有懲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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