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縣府金酒感恩回饋券首批4月5日發放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點閱率:522

金門縣政府發放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感恩回饋券實施要點出爐,將在清明、端午、中秋節三節發放,只要符合感恩回饋券領取資格之一者,每次得領取價值新台幣3600元之感恩回饋券;持有人得按感恩回饋券所載面額,限於金門地區或金酒公司各門市使用,且金酒公司不受理找零或兌換現金,且不受理兌換家戶配酒。
金門縣政府發放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感恩回饋券實施要點內容如后:
一、98年適逢古寧頭戰役60週年,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放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酒公司)基於感念胡璉將軍對於金門之貢獻,捐贈本府之感恩回饋券,訂定本要點。
二、金酒公司捐贈感恩回饋券所需經費由該公司98年度實物捐贈本府預算額度列支。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每次得領取價值新台幣3600元之感恩回饋券。但經戶政事務所依法將其戶籍遷至該戶政事務所者,不得領取。(一)於98年01月16日前設籍本縣且於基準日前仍設籍本縣者。(二)於98年01月16日前出生,基準日前於本縣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於基準日前仍設籍本縣者。(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且居留地為本縣之外籍配偶。(四)長期居住本縣但受限於戶籍法等規定未取得戶籍之華僑。
四、感恩回饋券領取方式如下:(一)符合資格之成年人親自領取。(二)委託配偶、直系或二親等之成年親屬領取。但外籍配偶應憑居留證親自領取,不得代領。(三)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法定代理人得委託直系尊親屬代領。(四)設籍於教養院、療養院及大同之家之人,由各該機關統一代領取。(五)獨居且行動不便者得由村里長認定、代領。領取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辦理領取,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五、感恩回饋券基準日及使用截止日如下:
清明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98年4月5日,使用截止日為98年6月5日。
端午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98年5月28日,使用截止日為98年7月28日。
中秋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98年10月3日,使用截止日為98年12月3日。
六、感恩回饋券之發放,由縣府參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作業,協調本縣各鄉鎮公所設置發放所辦理,發放作業須知另定。
七、感恩回饋券不記載領取人基本資料,經領取後,不再補發。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八、持有人得按感恩回饋券所載面額,限於金門地區或金酒公司各門市使用。金酒公司不受理找零或兌換現金,且不受理兌換家戶配酒。
九、感恩回饋券持有人於金酒公司寧山配銷處或烈嶼供銷處兌換商品,應符合金酒公司規定資格。
十、感恩回饋券持有人應於各使用截止日前,向金酒公司完成兌換商品;逾期失效,金酒公司不受理兌換商品。(相關新聞見二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