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領消費券須知
金門縣政府民政局表示,新生兒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在國內出生者,做父母應速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前辦妥戶籍出生登記,以利領取消費券。
縣府民政局指出,根據內政部表示,針對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國內出生,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而為保障新生兒權益,請新生兒之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之一,攜帶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與姓氏約定書,儘速在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