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布新省府組織規程與編制
依據行政院新近修正發布的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明訂省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為無給職,省府秘書長也由以委員兼任秘書長改為簡任十三職等的專任職。
新修正並已公布施行的「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全文十二條,依照條文及編制表中規定,福建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自治事項、執行省府行政事務,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並設三組,分別辦理上述事項。
福建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府委員會議議決事項,包括:監督縣自治事項;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主席交議事項;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省府置秘書長(一人,簡任第十三職等),承主席之命,處理省府事務。並置組長(三人,簡任第十二職等)、參議(二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七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十三人,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另省府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一人,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省府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一人,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省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省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省府委員兼任,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最早於民國 85年6月19日由行政院訂定發布全文14條,後於民國88年8月25日行政院令廢止,並新訂定發布全文15條,民國 90年12月19日行政院又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條文及編制表,民國95年2月21日行政院再次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暨編制表,而最新的是今年3月24日行政院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
此次組織規程修訂最大的特點是明訂主席由「特任」改為「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及「委員為無給職」,另秘書長「由省府委員兼任」改為「簡任第十三職等」的專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