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越多領越多雇主人財兩得大利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獎勵雇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只要僱用符合條件的弱勢失業勞工,雇主可以請領一筆每月1萬元的僱用獎助津貼,人財兩得、降低人事成本,而失業勞工可以穩定成功就業,真可謂一舉數得。
「弱勢失業勞工」係指中華民國國籍且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而重返職場的婦女,或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包括負擔家計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年滿四十到六十五歲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受害個案。只要雇主向金門就業服務站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持有該站加蓋符合僱用獎助章戳推介卡符合弱勢失業勞工者,僱用達1個月後即可申請補助;惟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等,則不符合僱用獎助津貼申請資格。
提出申請的雇主,獎助方式分成二種,第一,受僱勞工每周工時32小時以上,而身心障礙者每周工時則達20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者,即可獲得每人每月一萬元的獎助金。這部分的獎助最長是12個月。第二,受僱勞工每周工時未達32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獎助10元計算,但獎助時數每周合計不超過32小時。
「弱勢失業勞工」的定義是指身分別的弱勢,而不是能力的弱勢;為讓失業勞工創造穩定成功就業機會,也鼓勵老闆長期僱用,雇主及勞工雙方都可得利,讓勞資雙方開創雙贏局面!有關僱用獎助辦法相關事宜,請洽詢金門就業服務站,電話:(082)3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