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表揚廉潔楷模草案通過
金門縣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草案),昨經廉政會報中通過,即將公布實施,每年選拔廉潔楷模一次,並受理各界薦舉,表揚對象以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主,以表揚廉潔楷模,激發員工清廉自持,崇法務實。
縣府這項表揚廉潔楷模,參與選拔條件包括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縣府廉能政風具有重大貢獻。舉發偽(變)造各類與縣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縣府信譽及市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還有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規,改善風氣著有績效。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其他有關維護縣府廉能政風,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績效或重大貢獻。
縣府政風室指出,不得薦舉包括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不得舉薦還包括: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縣府所屬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元月底前,遴選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一員,填具推薦表一式二份,並由機關首長(或單位首長)具名保荐,函送政風室彙辦。縣府評審小組由縣長指派副縣長、主任秘書或參議一人及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首長等相關人員組成,並辦理評審。縣府政風室表示,每年度以擇優評定五名為原則。經審定之楷模人員由縣府政風室簽請縣長核定,公開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紀念品。各機關學校薦舉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保薦之情事者,應於審定前,撤回其薦舉;已核定者,撤銷之。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縣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