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載》金門縣政風白皮書
三、肅貪工作
在查處發掘貪瀆不法線索之實務作為上,除民眾檢舉提供者外,應正視「計畫性辦案」之作為。所謂「計畫性辦案」之意義有二,其一為計畫性發掘案源,其二為疑有弊端之特定個案發掘後,計畫性查證、處理。其中心意旨即為「鎖定對象│蒐處資料│發掘線索│持續蒐證補強│偵破」之一貫連續之計畫性查處作為,有效打擊貪瀆不法犯罪,整飭政風。執行上,除強調「計畫性辦案」之查處作為外,對於案情牽涉之有關人員之人權、名譽,亦應重視。因此,除嚴格遵守法令規定之程序進行查證、處理,對於關係人等有利或不利之事證資料均全力蒐處,依法研析、處理,無所偏頗,不盲目追求績效,以求毋枉毋縱。
(一)積極發掘線索,整飭貪瀆不法
1.每年修訂線索發掘計畫,列管各機關不法線索偵辦進度;另針對重大案件組成查處專精小組,定期召集檢討進度,落實案件管考,以儘速破案,嚇阻貪瀆不法。
2.結合預防工作,擇定各機關重大施政及重大採購、營繕工程案件專案長期列管,時時檢視其辦理情形,發現弊端即時處理,以降低對本府之衝擊。
3.機動調集本府各機關政風人員,對可能妨礙興利業務及具政風顧慮人員,實施動態蒐證,以嚇阻貪瀆並導正陋規、惡習。
4.針對有損本府信譽及其他不法犯罪之案件,主動出擊,全面深入查處。
5.適時更新充實蒐證設備器材,增列政風查處作業經費,辦理實機操作訓練培訓及案例模擬,以期傳承經驗,有效支援協助政風查處人員全力完成案件調查工作。
6.與調查、檢察機關密切合作,定期召開協調會報,綿密廉政策略聯盟。
(二)貫徹行政肅貪,端正機關風紀
1.貪瀆不法案件追究刑事責任曠日廢時,為袪除民眾疑慮並及時抑制貪瀆投機風氣,將依據法務部訂頒之「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規定,積極推動行政肅貪工作,對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有行政違失之案件,以迅速追究行政責任之作為,建立民眾對政府之信心,並促使公務員知法、守法,避免貪瀆情事發生。
2.研擬適度公開各機關行政責任懲處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回應社會期待,以發揮警示、惕勵員工,匡正機關內部風紀,防杜不法之功能。
(三)普設檢舉管道,獎勵具名檢舉
1.運用媒體、電子設備、文書資料,多方宣導向本府檢舉貪瀆管道,鼓勵全民監督;依「金門縣政府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實施要項」健全檢舉人身分保密制度。
2.主動依法辦理檢舉不法案件獎勵,以確實發揮鼓勵民眾主動挺身檢舉不法犯罪。
(四)迅處檢舉不法,維護同仁尊嚴
民眾檢舉或上級交辦案件,應縝密深入查察是否涉有具體不法事證。處理上,如檢舉內容空泛又無具體事實,即予簽報結案;如顯係濫控誣告者,則予以洗冤白謗,澄清結案,還遭誣陷員工之清白,以維護同仁尊嚴;如查有涉及行政違失責任,即簽報機關首長提報考績會議處;如發掘涉有刑責之嫌,則函送司法調查機關參偵。(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