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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嶼觀察站》台灣地位未定﹖別再扯了﹗──三藩市和約的法律效力/傅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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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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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獨主張台灣地位未定的另一個常見的錯誤是:他們聲稱美國等盟國和日本於1951年簽訂的《三藩市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列島,並未明確規定應將各該領土交予哪個政府。因此《三藩市和約》構成了「臺灣地位未定說」的理論依據。
這一法律上的謬誤是台獨主張者在臺灣島內外宣揚台獨理念時,最重要的一項宣傳重點;不加以批駁,似乎不足以堵塞台獨之口,只好在此多贅述幾句。
1951年《三藩市和約》,確實並未明確規定應將各該領土交予哪個政府。事實上,在次年簽定的《中日臺北和約》中,也僅僅規定了日本「放棄」臺灣澎湖等地,沒有明文提到將這些島嶼「交還給中華民國。」但是,眾所周知的是:遠在日本簽訂《三藩市和約》以及《中日臺北和約》之前,中華民國早已按照同盟國的條約規定,派兵接受了臺灣和澎湖等島嶼。
《和約》的措詞會成為台獨的理論重點,實在是因為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一名發言人對所謂的臺灣地位問題發表了一段不妥當的聲明稱:「我們認為此事未獲解決,因為在開羅與波斯坦的宣言中,同盟國表明意向稱,臺灣和澎湖將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此種盟國暫時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實行。」這份聲明從此就成了台獨主張者的「聖旨」、「天書」,迄今被認為是台獨的基本國際法理論基礎。
但,重點是:這名發言人上述充滿錯誤的聲明被發表以後,美國再也沒有重新確認過這一明顯違反法律與事實的立場。理由很簡單:
1、美國的正式官方立場,始終認為:「按照開羅和波斯坦宣言將臺灣澎湖交還給中華民國是美國總統和英國首相、中國委員長共同的目的。::這個宣言的條款於投降時為日本所接受。遵照上述宣言,福爾摩沙移交給了蔣委員長,在過去四年內,美國與其他同盟國均接受中國在該島上的行使權力。」│這是杜魯門總統在1950年1月5日發表的正式聲明。顯然美國一直在執行兩項宣言,並且也已經強迫日本在其投降書中明示接受了這些安排,即:將臺灣澎湖交還給中華民國。
2、日本的《降服書》是一份連台獨主張者也無法反對的國際法檔。在1945年9月2日簽訂的日本《降服書》中,也已明文規定:「日本接受《波斯坦公告》所開列的投降條件。」而《波斯坦公告》第8條則明文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被實施。」因此日本本身也從來不敢說它沒有將臺灣澎湖交還給中國的義務。只有少數台獨主張者不斷在表示反對而已。
3、前述發言人和台獨主張者誤以為:只有和約才能變更領土的主權。這也是與國際法不符合的謬論。奧本海《國際法》就對這個問題有所說明,即所謂的「保持佔有原則」(Principle of Uti Possedetis)。戰後簽訂對日和約以前,中國(當時的中華民國)的部隊已經在同盟國的集體安排下,順利接收了臺灣澎湖。此外無需多言。
筆者多年來一再公開強調:畢竟,中國對臺灣的「固有領土主權」,在中日《馬關條約》以後,確曾一度喪失。但在「二戰」以後,日本已經按照國際法上的安排,將這一「繼承取得的主權」,交還給中國,中國並且在世界各國的祝福聲中,完成了對臺灣澎湖的接受。
這就好比物歸原主,理所當然。當時同盟國家的英、美、俄國領導人均予支持。日本強盜亦已伏法認罪,台獨何來囂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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