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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嶼觀察站》臺灣地位未定﹖別再扯了﹗/傅崑成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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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他們一直騙稱「臺灣人不是中國人」
為了凸顯台獨的主張,台獨主張者一貫自欺欺人地認為:臺灣人民應享有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權」。就算沒有任何國際法上的依據可以否定中國在臺灣澎湖的主權,住在臺灣的人民也可以行使自決權,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
這應該是目前臺灣內部最嚴重的法理誤會問題│雖然,多年來,很少人真正用心在這個問題的辯論上。
事實上,「人民與附屬實體的自決權」(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 and dependent entities)是一個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聯合國的成立以來才出現的法律概念。在《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2款以及第55條,提到了「人民(民族)的平等和自決權。」 
但是,第一、這其中所說的「人民」(people)在聯合國的許多中文文件中,經常被翻譯成「民族」而非「人民」。
第二、按照1958年12月2日聯合國大會的一項決議,以及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及其人民獨立地位的宣言》,和1970年聯合國大會再度制訂的《關於按照聯合國憲章各國建立友好關係進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的宣言》來看,國際法所謂的「自決權」,是在聯合國初成立之時,為了解決戰前各個強權所佔領殖民地的戰後出路問題,而推動的國家平等、人民(民族)自決的權利;因此,它主要是適用在「非自治領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內的人民身上│而臺灣已經是一個有中國人自我統治的領域,並非上述的「非自治領域」了。
當然臺灣內部居住著很多不同血統的人民。但從民族學的觀點來看,幾乎沒有哪一個國家是由純粹「單一個民族」構成的。如果國際法允許每一個國家內部的不同血統的人民,藉此權利,尋求獨立,那麼所有國家都將陷入混亂,而非獲得秩序。這就與國際法的基本意旨相違背。
因此,在上述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及其人民獨立地位的宣言》中就規定:「凡以局部破壞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為目的的企圖,均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不相容。」
在上述1970年的《關於按照聯合國憲章各國建立友好關係進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的宣言》中,也在有關「自決權」的部分規定:「以上各項不得解釋為授權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或損害在行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及自決權原則,並因此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在該「自決權」部分的最後一項,更明文規定:「每一國家不得採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壞另一國家國內統一及領土完整之任何行動。」
現在擺在眼前的事實很簡單:在臺灣的人民,並非居住在「非自我統治的領域」內,也不是一個和大多數中國人民完全不同的單一民族。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的《憲法》作為臺灣地區最高位元階的法律,也始終明白規定了「一個中國」的基本立場。因此,從任何一個角度來看,臺灣的居民都沒有主張人民(民族)自決的權利。
這也就是為什麼台獨主張者一直在企圖騙說「臺灣人不是中國人」的原因。
按照他們的說法,臺灣人是一種融合了南太平洋民族血統、臺灣平埔族血統和「漢人」血統的「雜種人」,並不是「中國人」。這些台獨主張者不敢說清楚的是:他們中的部分人士,其實還有著一些「日本殖民者」的血統。但是,讓他們失望的是:迄今世界上並沒有任何具充分科學說服力的學術研究報告,來證明台獨主張者的這種奇思異想。
企圖欺騙選民,含混其辭地扭曲國際法的種種說法,出了臺灣南部的少數縣市界限,就只有在日本極右派的圈子裏還有一絲市場價值。
這樣的台獨主張,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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