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地政局籲速辦理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地政局籲請繼承人儘速申辦。地政局表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規定:不動產繼承應自繼承開始日起六月內申辦繼承登記,逾六個月未申辦者將處以罰鍰(以登記費計算│最高罰二十倍),又依土地法73條之1及內政部訂頒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要點」規定,地政機關(地區為地政局)應就轄區內之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尚未申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三個月),繼承人應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則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限:十五年),若列冊管理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地政局籲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98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地政局已於本年4月1日起辦理公告(公告期間:98年4月1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計84件(土地:238筆、建築改良物4筆)。另自89年度起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之公告期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該局已依法辦理列冊管理。(公告及列冊管理等相關訊息詳見地政局網站)。
地政局分析,不辦繼承登記原因:本縣最常見為古老祖厝,共有人眾多、權利關係錯綜複雜或因行蹤不明、彼此態度冷漠、互不關心致意願不高,另同屬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意見不合,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繼承,以致耽擱不辦,遺產稅稅賦等也是原因之一。
地政局呼籲民眾儘速會同全體合法繼承人,檢附申請書、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現行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向該局申辦繼承登記,倘若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有困難,民眾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土地等不動產申請為共同共有,待日後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分割遺產登記,以避免不動產因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而處以罰鍰或列冊管理及日後遭公開標售而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逕上地政局網站查詢相關資料或電詢:(082)321177-114、119、121由專人為您服務。 (地政局網址:http://www.kinmen.gov.tw/Layout/sub_E/index.aspx?frame=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