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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有譜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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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籍立委陳福海全力協調斡旋下,《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於昨日同意由金門縣政府本於權責核處,凡戰地政務期間聘用、於戰地政務終止時仍在職之非自願離職人員,均可依規定獲得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遣離費。
陳福海表示,《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之制定,有其獨特之時空環境背景,但本條例於去(九十七)年二月十日經金門縣政府完成作業,呈報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備後,中央政府卻未予積極研究回復,延宕年餘。
因此,乃於今(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邀集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及內政部民政司等官員研商。會中,陳福海特別指出,金門縣政府由於時空環境背景、民風習俗、地域環境特殊等因素,適用戰地單行法規,其內容、程序等均與中央法規迥異,惟戰地政務實施期間長達四十餘年,詎於八十一年驟然終止,所有編制外的臨時人員頓失依靠,亦無相應的補救措施,對該等人員確有不公,要求人事行政局應立即研商解決。本案歷經一個多月的持續追蹤管制與協商,全案終獲行政院於昨日核定,可由金門縣政府本於權責核處。
依行政院核復函示:「所報請同意由金門縣政府本於權責處理戰地政務期間,任公職未滿十年之編制外人員(臨時人員)等,按任職年資比例核發一次遣離費一案,照核復事項辦理」。依函示內容其適用對象為「依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定」進用,而於戰地政務終止時仍在職,屬非自願離職且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人員。其發給標準為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報酬金額(以其於戰地政務結束最後在職一個月實支報酬標準計算)之一次遣離費。據瞭解,金門地區戰地政務期間進用,且於戰地政務終止時仍在職,且服務年資未滿十年、尚未獲得應有補償之臨時人員約有八百人之多,相關人員可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縣政府所屬最後任職機關提出申請發給一次遣離費,當事人已亡故者,則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
陳福海指出,戰地政務制度是金門因應兩岸軍事對峙下所特有的產物,目前兩岸關係大幅改善,相關的歷史包袱,應該務實面對,積極回應,本自治條例的核定,正展現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有的擔當,應該給予高度肯定,對於金門鄉親應有的權益,陳福海也一定全力爭取、用心維護,不讓鄉親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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