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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警局金門港分駐所成立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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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於金門港設立分駐所,並於昨日上午九時揭牌,正式接管金門港區警察工作任務。
 高雄港務警察局金門港分駐所揭牌是於昨日上午九時許在水頭港警辦公室前舉行,由分駐所所長胡軫糖與金門港務處長楊廷標、縣警局課長邱國豐共同揭牌,正式接管金門商港務警察工作。而縣警局原支援該所之課長邱國豐及三名員警功成身退,並於昨上午十時歸建原單位服勤。
 縣警局指出,交通部於89年12月4日公告金門港屬國內商港(包括料羅港、水頭港、九宮港),並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納為商港法之商港體系。依據「警察法」、「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及「商港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港務警察應屬內政部警政署掌理之專業警察業務。惟金門港港區治安維護工作事項因沿襲金門戰地政務作法一直由金門縣警局派員支援。
 為尋求港警解決方案,縣長李炷烽經多次率縣府相關單位主管至內政部警政署及交通部等中央主管機關拜訪協調,縣警局亦多次於內政部、財政部共同主持之「邊境聯合查贓會議」提案建議解決。
 鑑於地方警政業務之變革,縣警局為符合法制將組織原二級制提升為三級制,以因應業務日趨複雜之任務需求,於97年3月18日修正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組織更替後裁撤原金門港警察所編制;且於97年12月29日成立金城、金湖分局,不再掌理金門港港區之治安、客貨安全及協助從業人員執行等職務;內政部警政署為免形成港區維安缺口,危及國境安全,即採權宜措施先由高雄港務警察局於97年12月29日調派24名員警支援金門港執行金門商港治安任務。
 縣警局表示,98年4月14日由內政部簡常務次長太郎召開「研商金門港設置港警事宜協調會議」,會中決議由高雄港務警察局於金門商港設置「金門港分駐所」,並要求儘速會同金門港務處及縣警局辦理金門港區轄區執勤(含港務)範圍認定及交接事宜。
 高雄港務警察局於5月5日由局長蕭龍洋率同該局等相關課室人員與縣府、港務處及本局會勘界定料羅港及水頭港港區範圍,以瞭解治安轄區暨事務權責範圍。並同時修正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以利金門港設該局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金門港區警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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