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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受理推薦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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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教育局表示,九十八年特殊優良教師推薦作業開始辦理,請各校於七月一日前推薦人選,並送達教育局彙整審查。
縣府教育局指出,依金門縣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表揚實施要點規定,特殊優良教師推薦標準,凡現任金門縣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教師或校(園)長,推薦接受特殊優良教師表揚者年資需滿三年以上,且均應在推薦學校服務滿二年以上,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從事教職,默默耕耘,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者。
(二)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三)對改進課程、教材、教法、評量之創新研究,具有特殊貢獻,足資推廣者。
(四)對推行民族精神教育、品德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或有關教務、學務、總務、輔導、社教等教育工作,有顯著表現者。
(五)對執行教育政策,主持校務不遺餘力,有卓越貢獻者。
(六)其他具有足資表揚之具體事蹟者。
在推薦名額方面,每校得推薦參加「省級」遴選表揚一人。每校得推薦參加「縣級」遴選表揚一人,惟全校教師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得推薦二人,達六十人以上者得推薦三人。
校長部分,校(園)長每年得遴選一至二人接受表揚,其人選由教育局就表現優良之校(園)長推薦之;或由校(園)長五人以上連署推薦之;另校(園)長亦得自行報名參加遴選表揚。
推薦程序上,初選由各校應於每年七月一日前完成,填具推薦及積點比較表,註明推薦接受表揚類別送教育局彙辦。複選方面,則由金門縣政府主任秘書(召集人)、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教育局局長、督學、課長及各級學校校長組成評選小組,開會評選後,簽請縣長核定。
教育局指出,曾接受表揚未滿五年者,不得推薦同級表揚;曾接受過縣級表揚滿三年以上,具有特別貢獻或事蹟者,得推薦接受省級表揚。
至於遴選表揚名額方面,省級表揚六名、縣級表揚二十二名。校(園)長表揚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而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國立金門高中、國立金門農工各推薦一位教師以外加名額方式接受金門縣政府表揚。前項省、縣級表揚名額按國中、小幼稚園教師人數比例產生為原則。
金門縣政府辦理特殊優良教師推薦作業,目的係為弘揚尊師重道,激勵教師發揚教育專業精神,以表揚特殊優良事蹟,達到提高教育效果,促進教育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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