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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補助公立機關整修閒置空間供演藝團隊排練即起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蔡家蓁/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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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營造良好的藝術發展環境,增加演藝團隊對排練場地的選擇,特訂定「補助公立機關整修閒置空間供演藝團隊排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歡迎符合資格者,於即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踴躍提出申請。
 金門縣文化局表示,是項補助要點主要是營造良好的藝術發展環境,結合公立機構整修自有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以提供團隊進駐營運排練場地所需之辦公、排練及佈景製作、道具、服裝倉儲等運用。
 補助計畫的補助對象為公立機關(構),補助範疇為整修計畫以公立機關(構)自有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為主。
補助項目包含:補助辦理公立機關(構)自有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排練場地整修工程計畫。每項計劃案以一個館所或閒置空間為規劃計畫單位,每一申請單位至多申請二項整修計畫。
申請單位辦理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自補助核定後至同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於完成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整建評估及初步規劃後,備函檢具詳細之規劃報告書一式十二份(含計畫摘要表及經費編列明細表),於申請期限內向該會提出申請。
 審查方式,將由該會組成審查小組依據「審查標準表」進行審查,依評選排比及預算調度核列補助預算。審查小組得至現場進行實勘或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該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補助原則,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計畫補助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不同比率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七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對直轄市政府之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應依規定比率編列配合款(第一級為百分之三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二十,第三級為百分之十)。營運管理計畫之經費不屬本要點補助範圍。
而計畫已獲該會或所屬其他專案補助者,本要點指定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該作業要點、申請書及相關表格請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網站下載www.cca.gov.tw。
補助款應納入獲補助單位之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本會得廢止補助,獲補助單位應繳回全部補助款。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報本會同意。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補助經費如於會計年度內未能如期完成計畫須展延期程者,應依規定於一個月前檢具書面資料函報該會同意。獲補助單位之經費執行成效,將作為下一年度審核之參考。
獲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執行計畫,並設有管考、查核機制,以落實計畫執行。該會將不定期進行工程查核,以瞭解工程實際執行情形。獲補助單位應依該會之查核意見辦理。
獲補助單位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計執行賸餘數)達百分之九十,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本會得建請縣(市)政府予以相關人員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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