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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縮水﹖社會局駁斥顛倒是非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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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參與國民黨金門縣長提名黨內初選之參選人,對所謂「老人年金」不瞭解,發表與事實不符之言論,誤導民眾以為老年慰助金短少,還強調「當選」後將「優先恢復」「原有」福利津貼等等,縣府社會局昨日特別發佈嚴正聲明予以駁斥,強調並無所謂「停發」一事,且老人福利不但絕大部分繼續維持,甚至有部分更加優惠,社會局並呼籲參選者切勿為爭取選票而混淆事實、顛倒是非。
縣府社會局表示,「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經縣議會三讀通過,於96年6月25日施行至今,該條例具有以下六項特點;申領對象明確(避免非實際居住本縣幽靈老年人口瓜分資源)、與中央敬老津貼有效區隔、原有本縣老人津貼絕大部份繼續維持(除少部分軍公教退休人員因中央所訂國民年金保險因考量其已有退休俸未將其納保,無法領取中央3000元,僅能領取本縣老年慰助金每月3000元,有些許影響外,其餘人員所領金額並無任何短少)、並將敬老禮金納入法制化、身心障礙老人補助回歸相關法令、且有自然落日條款的設計。
縣府社會局表示,本縣原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辦法係於民國85年7月2日制定施行,對符合請領資格者每人每月發給津貼3,500元,其間歷經86年6月、86年12月及87年11月三度修正,87年11月2日修定版本縣敬老津貼發放金額:每人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新台幣六千元為限。惟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符合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殘障者居家生活補助暨其他政府發給生活補助資格者,應優先適用,再依本辦法辦理。是以符合上述資格者,先行申領中央福利津貼,再申領本縣敬老津貼3,000元,合計為6,000元。
該辦法行施行多年後,其弊端逐漸顯現,因本縣老人福利較其他縣巿優渥,且設籍門檻寬鬆,是以本縣老年人口逐年成長快速,據96年3月份統計當月老年人口為9,870人,95年度發放敬老津貼4億3,872萬元,造成本縣財政沈重負擔;又因中央敬老津貼請領條件具有排富條款,經審核准駁則逕行刪除或恢復,而使本縣敬老津貼之核發不易掌控,而有經審計機關審核發現本縣有重複及溢發情事,面臨追繳困境;且因該法部分條文不合時宜,乃於96年6月25日制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
社會局強調,該條例以感念長居離島,曾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對金門之貢獻名義制定,主要用意在與中央敬老津貼作區隔,俾利獲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同核定;條例規定每人月發慰助金新台幣3,000元,看似與原有每人月發敬老津貼新台幣6,000元有落差,造成福利縮水錯覺,其實絕大部份均繼續維持,事實如下:
一、原領中央敬老津貼者:每月照領中央敬老津貼新台幣3,000元,再加本縣慰助金新台幣3,000元,合計新台幣6,000元,維持不變。
二、原領老農(漁)敬老津貼者:仍續申領老農(漁)津貼新台幣6,000元,再加本縣慰助金新台幣3,000元,合計新台幣9,000元,維持不變。
三、請領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者:中低收入老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津貼3,000元,再申領本慰助金新台幣3,000元,合計仍為6000元;低收入老人已領中低收入老人津貼6,000元,可再申請本慰助金新台幣3,000元。增加3,000元,對低收入老人更為受惠。
四、請領榮民院外就養金者:除領取榮民就養金13,550元外,仍可申領本縣慰助金新台幣3,000元,合計新台幣16,550元。
社會局表示,國民年金法施行後「中央敬老津貼」同步廢止,而縣府制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不受國民年金施行影響,仍可繼續領取本慰助金新台幣3,000元,並未減少原有福利。且此項制度設計,使本縣是項福利發放取得合理合法發放依據,鄉親於老年社會安全體系建構完成過渡期間,得到更有尊嚴更完善照顧,並有效率運用社福資源,使地區的長者福利服務能夠做得長長久久。
社會局特別強調,該局無意影響或介入選舉,期盼候選人為鄉親謀更多、更大、更深遠的福利,或提出建構社會福利之寶貴建言,但需根據事實,切勿為爭取選票而混淆事實、顛倒是非,否則無助於鄉親權益之爭取,對辛勤之縣府團隊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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