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民來台探親探病放寬規定
為因應政府鬆綁兩岸政策及落實人道考量之立場,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及探病等有關停留期間、適用範圍之規定,以更「同理」之心情關懷新移民。
內政部於98年6月8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本次修法主要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及停留期間、探病或奔喪之親等並基於親子團聚權之考量,增列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其大陸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來臺探親及停留期間、增加以探親事由來臺之親屬亦適用延期照料、縮短大陸配偶逾期停留管制期間、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及取消入境代保管之大陸證照等社會交流;另增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常態化及大陸地區人民因繼承遺產由機關管理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申辦領取遺產及停留期間等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之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另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其子女為依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及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其大陸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均得來臺探親。
大陸地區人民探親停留期間由現行停留一個月,得延簽一次,每年二個月為限,放寬為停留二個月,每年最多來臺三次,共六個月為限。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或奔喪之親等,由現行在臺有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三親等內血親。
規定須專案申請來臺醫療者,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患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來臺就醫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且不限次數,並申請其配偶或二親等內二名大陸地區家屬、必要時並得申請二名大陸地區醫療人員隨行。
放寬大陸配偶因逾期停留,由現行處罰二倍(例如逾期6個月,管制一年內不得來臺)修正為減半,等同外籍人士罰則,另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管制。
配合兩岸包機直航,由現行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影本,並持憑證於港澳換正本,放寬為全面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取消代保管大陸證照之規定,由現行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代保管大陸證照作法,修正取消並刪除條文。
增列大陸地區遺產繼承人,經遺產管理人通知領取遺產時,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領取遺產時,惟同一申請事由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應協議委託由一人代表申請並以進入一次為限。
若符合上開申請條件之大陸地區人民,欲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此次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6月8日修正發布,並自98年6月10日施行。因此次修正範圍甚大,金門縣服務站除規劃於本月14日』WTO姐妹會』及』活力小太陽課後照顧班』宣導,並歡迎陸配姐妹向該站082-323695電話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