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揚志工縣府訂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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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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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倡導推廣志願服務工作,鼓勵民眾踴躍參與公共事務,對經年付出、服務有成的志工給予獎勵和表揚,特訂定「金門縣政府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每年辦理一次公開表揚,藉以促進社會大眾產生見賢思齊之宏效。
據縣府社會局指出,該項獎勵辦法係參考台省其他各縣、巿現有獎勵作法,並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6項規定訂定之,全案業經縣務會議審查通過,該項辦法共計有七條,明定適用之志工範圍及對象等等條文。
該項辦法獎勵的對象,凡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工服務績效證明書者;符合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五月底前函本縣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至於,有關申請獎勵的所需文件及作業時間流程規定,據縣府社會局表示,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每年六月底前縣府社會局辦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縣府、縣府所屬機關(構)或鄉(鎮)公所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每年七月底前送縣府辦理。獎勵等次及授與獎項,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志工榮譽獎狀;滿二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章及得獎證書;滿三年且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獎章及得獎證書;滿五年且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獎章及得獎證書。
縣府社會局也表示,獎勵辦法同等次獎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該項辦法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