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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街頭藝人證文化局訂頒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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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門縣文化局訂頒的「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街頭藝人於本縣公告之公共場所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本縣文化局)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並須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
 文化局指出,為落實本縣為生活大縣,結合生活與藝文,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營造展現金門新風貌,特訂定「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以作為規範街頭藝人在本縣從事藝文活動之依據。
依據該項作業要點規定,街頭藝人係指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個人或團體。街頭藝人於本縣公共場所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本縣文化局)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主管機關為處理街頭藝人證之申請與核發,每年召開一次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核,審議委員由主管機關遴選,過程中得視需要邀請申請人(或團體)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凡通過審核之街頭藝人,依規定核發之金門縣「街頭藝人證」,其有效期限明列於藝人證上,以二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後該證自動失效,換發有效證照應向文化局申請。
 至於該要點定義名詞中,「公共空間」是指經主管機關公告開放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場所。「公共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藝文活動」指從事收費性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而取得街頭藝人證之個人或團體,得於本縣公告之公共場所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遵守以下規定:須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公共場所管理人員之查驗。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活動內容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之作品。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節慶活動不在此限。不得有任何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若有影響他人公平使用之虞,主管機關及公共場所管理人得視展演型態及觀眾反映予以展演區域機動調整。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取得藝人證者,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從事街頭展演活動時應配合主管機關、公共場所管理機關等相關人員之查驗。街頭藝人有前點所定事由之一,主管機關或公共場所管理人,得予以糾正,並得視情節輕重令其立即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展演者,自撤銷或廢止展演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核發藝人證。
 街頭藝人於本縣公共場所從事藝文活動時,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主管機關也會建立優秀街頭藝人名單,不定時邀請於本縣主辦之活動內演出或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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