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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展開水域遊憩巡查勤務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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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炎夏日來臨,清涼消暑的水上活動最受青少年朋友、鄉親及遊客歡迎。然而,無論是游泳池、海邊,盡興玩樂固然要緊,安全問題最是不可大意。金門縣政府為落實執行水域遊憩設施安全,除設置告示牌及救生設備等之維護,特訂定「水域遊憩活動安全管理巡查」計畫,自6月起至10月31日止展開巡查勤務。
本縣所轄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公告開放區域與限制活動範圍為:莒光湖區水域、溪邊海域、南海岸海域、東崗海域。公告限制活動水域:係指上述水域以外之水(海)域。限制活動時間,夏令(六至十月)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冬令(十一月至翌年五月)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違反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罰之。縣府並結合各單位展開「水域遊憩活動安全管理巡查」,其巡查頻率與路線包含莒光湖水域(含建功嶼)、溪邊海域、南海岸海域、東崗海域等範圍。  據縣交旅局指出,水域遊憩活動安全管理巡查,夏令時間每月(含週六或週日)巡查4~8次並作巡查記錄,巡查方式及人員分工,採公務汽、機車、自行車、徒步等方式機動為之。各巡查人員應依巡查路線及時間次數執行,並作巡查記錄及辦理通報追蹤作業。
交旅局指出,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水域管理機關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巡查工作內容,安全告示牌及救生設備維護管理:設置於各海(水)域遊憩區之安全告(警)示牌及救生設施(備)之使用情形。個人或業者之行為是否有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之情事;夏暑期間借重地區電視媒體頻道廣告託播對民眾進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宣導。
 巡查時發現遊客需緊急救護(通報119消防隊)、救難(通報118海巡隊)或發現治安事件(通報110警察局)等之即時通報處理。水域遊憩活動安全管理,依水域遊憩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標準作業程序。發現設施(備)毀損、故障或失竊情形,通知管理單位儘速採取相關警示措施與報修。 
 另外,為應本縣水(海)域安全管護,設置救生樁,上掛救生圈、救生桿及救生繩索等救生用具,並於設施上載有緊急電話118海巡署及119消防隊,以提醒民眾緊急通報。建立鄰近醫療院所、警察、消防暨其他相關單位連絡電話,並擬定災害防救通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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