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博弈政策內涵研考室細說端詳
同屬離島縣的澎湖縣最快八月份舉辦博弈公投,金門縣政府研考室亦研討因應措施,決定透過新聞媒體向民眾宣導措施,期讓民眾多瞭解博弈觀光實質內涵,以利對博弈公投作出判斷。縣府研考室表示,目前中央作法係採用二階段立法原則,一是優先通過「離島建設絛例」,將博弈合法化,賭博除罪化;二是優先於離島推動,繁榮離島經濟,增加財源。
研考室說明指出,離島觀光賭場之設置,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研考室表示,離島是否設置博弈產業,政策決定直接影響到縣民的生活,博弈問題與道德規範、社會風氣之間有所衝擊,但與當地經濟發展、就業市場之提供不無助益,因係具爭議之政策性議題,需審慎處理,透過宣導說明,提供意見表述平台,讓民眾瞭解更多的知識與資訊,作為正確的判斷。
在設置觀光賭場之相關優惠稅率的制定、專責管制機構的設立與定位的問題上,縣府研考室指出,待其通過後,中央政府再通過「觀光賭場設置管理絛例」,對觀光賭場成立後之營運與管理有法理上的規範與相關措施之制定。而,在地方政府方面,對觀光賭場設立加以宣導,並要獲得多數民意之支持與認可。
研考室表示,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依其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
另外,研考室也針對其相關規定作出說明,主要內容有下列四項:
一、目前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僅付予地區依公投法公投決定是否設置博弈產業,至於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辦理觀光賭場及相關觀光度假區設置,尚待立法通過。
二、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第二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第三條投資總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開發土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者。第四條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服務及第八項觀光遊憩設施等。
三、行政院原則決定博弈執照不超過2張,依經建會研究報告建議觀光博弈區面積需20至30公頃,投資資金至少10億美元,博弈稅課徵10%、特許費5%。
四、公投法相關規定:
(1)適用事項:依第二條適用事項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2)行政機關之限制:第十三條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3)提案人:第八條規定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4)受理機關:第二十六條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5)提案人數及連署人數:依第二十七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6)公民投票門檻:第三十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7)投票結果: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有關重大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8)期間限制:經通過或否決,自公告結果日起三年內不得同一事件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