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櫥窗》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權放寬
為落實總統「放寬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工作資格,嚴禁歧視待遇」及「保障婚姻移民享有完整工作權與社會權,不因入籍與否而有差別」等政見,消除歧視待遇及保障基本人權,立法院於98年6月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俟總統公佈後即可施行。本次修法是針對大陸配偶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涉及今後數十萬陸配的工作權、身分權和財產權等多項權益。
有關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權放寬包括,取消現行大陸配偶2年團聚期,大陸配偶來台即可申請進入為期4年的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無需任何條件審查或申請工作許可,居留期間即擁有工作權,可在臺灣工作。在勞委會現行通過放寬部份為│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均適用勞基法,可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保,但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於工作或是求職時,均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如就業歧視保障、育嬰假(津貼)、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等。給予大陸配偶更多便利,享有更充分的保障。
目前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階段,俟立法院送請總統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法案公布後施行,現仍依現行規定辦理,大陸地區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持有勞委會核發之有效工作證,或獲准長期居留或定居者,即可合法工作。此次修法,對大陸配偶工作權提供更完善保障,希望促進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具有正確健康的態度,從大陸配偶在家庭經濟支柱的角色及配偶身分應有的基本生活權益,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調整修正,落實保障大陸配偶的權益,使兩岸婚姻家庭能夠更加幸福及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