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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人員數額盧主秘促檢討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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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九十九年度約(聘)僱、臨時人員核編會議昨召開,縣府主任秘書盧志輝強調,約(聘)僱、臨時人員不要變成尾大不掉的「只進不出」,人事室應就組織修編做通盤檢討,在正式新進人力加入後,約(聘)僱、臨時人員就要做通盤檢討;各單位用人也要審慎,才能避免「請神容易送神難」。
會議昨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在金門縣政府第一會議室召開,由主任秘書盧志輝主持,縣府人事室主任翁正義及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主官(管)或代表,均派員與會。
會中,也討論通過研考室為考量九十九年度起計有交通旅遊局、社會局、研考室及文化局開發資訊系統在即,晉用約僱人員四名案。以及同意交通旅遊局九十九年度增僱約僱人員三員,另四名臨時人員將由多元就業或按日計酬遞補案。以及同意民政局續僱六名臨時人員案。
縣府人事室指出,為撙節財政,依法編列預算暨落實政府節省用人政策,建立人員管理機制,爰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召開九十九年度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員額數檢討案。人事室並說明如后:
一、約僱人員: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間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二、臨時人員:請依行政院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院授人力字第09700602751號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辦理。
三、各單位如有由中央專案補助經費所(聘)僱用之人員,於計畫結束或中央不補助時,則應隨同解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改以金門縣政府預算經費繼續僱用,以勵行政府用人精簡政策。
四、九十七年地方基層特考,各機關職缺已遞補完成者,約(聘)僱、臨時人員之員額數應相對減少,以符精簡用人之規定。
五、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九十八年暨九十九年度約(聘)僱、臨時人員所報核編人數比較分析:約聘人員(九十八年度十八人、九十九年度提審員額十八人);約僱人員(金門縣政府預算)(九十八年度一百八十一人、九十九年度提審員額一百八十八人)。約僱人員(中央補助)(九十八年度十四人、九十九年度提審員額十四人)。臨時人員(金門縣政府預算)(九十八年度二百九十三人、九十九年度提審員額二百九十七人)。臨時人員(中央補助)(九十八年度四十三人、九十九年度提審員額四十三人)。因此,九十八年度實編缺五百四十九人,九十九年度提審員額五百五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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