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土地交換21日起受理申請
金門縣政府公告辦理「98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自98年7月2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可逕向縣府建設局提出申請。該公告之公有土地清冊、申請書件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請逕至縣府網站http://www.kinmen.gov.tw/下載。
縣府建設局指出,該項公告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公告地點在縣府及各鄉鎮公所,事項包括有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使用現況等,詳如公有土地清冊。
經公告土地分布金城鎮9筆、金湖鎮3筆、金沙鎮7筆、金寧鄉11筆及烈嶼鄉3筆,皆為農業區、自然村專用區,目前泰半是閒置;申請對象:位於金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者。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三)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者。
(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察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有關申請方式: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附申請書件向縣府申請。對交換標的有異議提出期限:自98年7月5日起至98年7月20日止。受理申請期限:自98年7月2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公告未盡事項,悉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
申請檢附資料,包括有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地籍圖謄本(正本)、土地分區證明、位置圖、土地為公有或共有應檢附共有人全數之同意書、土地地上物贈與公有同意書、土地無出租、出借、被占用情事切結書、他項權利人同意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辦理塗銷之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