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化古蹟再利用文化局加強宣導文資保存
金門自古人文豐實,歷代文風鼎盛,科考進士多達四十餘人;小島內到處滿佈先人遺留下來之名人故居、先賢牌坊、各類古蹟。縣府在中央支援下,進行多起古蹟修復工程,惟一般民眾對於文化資產相關法規不甚了解,致使修復過程產生諸多違反文資法之現象,金門縣文化局現已加強宣導、溝通文化資產保存,期盼能達成具體落實傳承歷史、保存文化、教育宣導及促進地區觀光活動發展等多方面的目標。
金門縣文化局表示,金門昔日留下不少古蹟,惟經歷多次戰禍洗禮,破壞慘重,致使一般民眾盡心盡力積極搶救恢復,保存這些先民所遺留下之稀世珍寶,免於因年久失修,任其毀壞凋萎。
另外,政府部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亦年年著手於古蹟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工作,期再現金門原有古蹟風貌,古蹟外表及精神是歷史的見證,當古蹟文化內涵愈高的時候,所蘊藏的文化歷史資訊也就愈豐富。
有鑑於一般民眾對於文化資產相關法規不了解,致使修復過程及修復後再利用方式,產生諸多違反文資法之現象普遍,如要求梁柱、石材、剪黏、跤趾陶、地磚等全面更新等,有鑑於此,文化局現已在修復施工前召開會議及各階段工務會議中,說明各項施作之內容及聽取民眾(所有權人)之意見,進行雙向溝通避免不必要之爭執,和兼顧有效保存珍貴的文化資產及再利用,達成具體落實傳承歷史、保存文化、教育宣導及促進地區觀光活動發展等多方面的目標。
文化局強調,古蹟修復的基本原則主要著重在保護其基本史料、原始訊息之完整保存;冀望盡一切可能的方法,求取現狀凍結的保存方法為基本原則。
而古蹟修復的行為是一項不得已的作法,在修復之前,必須擬訂各種不同的保護措施,依據歷史證據與資訊來源加以分析比較後,確定沒有其他方法能替代時,才能選用最佳的維護方式,並盡可能採取保留原構件之準則來加以整修,絕不可輕易除去過去修補與歷史的部分,始能保留更多的歷史訊息,且避免採用完全更新的手法,而是需要依傳統的材料與技術從事修復,其間雖然並不排斥現代技術,但新的技術必須先行經過證實牢靠才可以施作於古蹟修復,並且這種方法必須具有不會破壞原有材料,未來並可取下,不影響原物,方可採用於修復工程。
《威尼斯憲章》全名《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維護與修復憲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是目前被世界文化資產界公認最具權威性的國際憲章,且受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認可與遵循。對於維護(conservation)與修復(restoration)這兩種常被人混淆的觀念與手法明確定義與解釋,強調整體性及現地保存的重要,即以維護為主,進而肯定再利用。在復原方面,基本上是將一現存的基地、建築、結構物或物件,盡其可能的回復到歷史上某一特定時段的過程或結果;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選用原有的構造材料與構造方式。但是復原只是古蹟維護中一種層級,並不是唯一的一種。在古蹟維護較為成熟的國家,復原並不是最普遍被採用,也不會恣意的進行。如果不可避免的要有添加之構件,也必須與原有建築構成有所區別,而且一定要烙印上當代的痕跡,才能進行修復行為。復原一定要有充足的證據,不可隨意臆測,尊重歷代正確的添加,而且復原的部份,一定要能夠與原物區別。
台灣文資法亦有十分明確之規定如第二十一條︰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然而在台灣,文資法中的原有形貌卻經常被曲解或誤用,其實許多古蹟中存在著不同時期的建材與裝飾反映的是歷史的痕跡,絕對不能憑著主事者的主觀好惡而決定,因為每一棟老建築,甚至是已拆掉不存在的建築都有其最原始之形貌,我們都可將之復原成原始之形貌,因此某棟建築被審定為古蹟,事實上肯定的是他們所看到的形貌,而不是該建築以前存在過但已拆除的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