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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員登陸移民署提醒依法辦理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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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兩岸交流情勢發展,政府逐次檢討修正鬆綁相關法規,放寬公務人員赴陸之相關規定,移民署金門服務站提醒地區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參訪,應依內政部修訂發布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辦法」及「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
 隨著兩岸情勢的緩和,大三通的開展,相對也有許多問題需雙方協商溝通,開放雙方高階公務員互訪交流,簡化申請流程,有助兩岸關係的正向發展。內政部因應兩岸情勢的變遷,在政策鬆綁並兼顧國家安全考量下,務實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3法案,期使兩岸公務機關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前提下,藉由互訪交流化解歧見。
 移民署金門服務站指出,台灣地區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附註意見,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台灣地區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警監4階以下之警察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依「簡任第10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服務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
 有關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原規定之申請表為二聯式,現內政部已修訂簡化二聯式申請表為一頁。申請表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申請事項-申請書表/範例-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下載;惟申請表背面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於詳閱後應簽章,該等申請案可送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另服務於離島地區政務人員、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以公務赴陸之申請案,因需視相關個案是否涉及中央職權,若屬中央職權事項,仍應參照台灣地區公務員赴陸,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商相關機關之審查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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