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防空污實施管理辦法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已從本(七)月一日起實施,規範營建工程以外,逸散粒狀污染物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必須依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運轉監控設備,期能達到污染減量及防患污染於未然的目的,以改善空氣品質。環保局呼籲該辦法適用對象,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降低逸散性粒狀物排放,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局指出,根據環保署的調查,近年來空氣品質不良主要受臭氧及懸浮微粒影響,其中懸浮微粒占34%,主要污染源包括港區、砂石採集與處理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瀝青拌合業、建築用陶土、黏土製造業等地區及行業,因堆置、裝卸、輸送、運輸及開採等作業逸散之粒狀污染物質。而環保署於今年一月八日訂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該些場所應設置或採行規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規定既存污染源應於今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該辦法規定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關簡報資料,置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stationary.estc.tw/public/Data/91209273671.pdf)。
這項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為營建工程以外,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的公私場所,辦法重點在防範污染於未然,規定應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具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能(如:密閉系統、自動灑水設施、集氣系統及運輸車輛清洗設施等),以及運轉監控設備(如電錶、水錶),以利督促業者落實污染防制工作。
環保局也提醒業者,既存污染源自7月1日起適用本辦法規定,相關業者及政府機關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減少粒狀污染物排放,否則經環保機關查獲有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情形,將會受到嚴格處分(違反該辦法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