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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璋李沃士涉違反選罷法案獲判無罪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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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謝宜璋於96年10月間在台北國軍英雄館凱旋廳舉辦「金門縣議會與台北地區各金門同鄉會聯誼座談會」,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謝宜璋為使被告李沃士順利當選立法委員,以由金門縣議會提供之高粱酒,免費宴請具投票權之金門同鄉,並於餐會後餽贈與會者肉乾,將二人以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該案昨日經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做成無罪判決。
 金門地方法院昨日下午開庭審理議長謝宜璋與議員李沃士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合議庭審判長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康樹正、陪席法官許嘉容、受命法官鄭明仁。
 金門地方法院發佈新聞稿說明指出,本件公訴意旨指控被告謝宜璋為使被告李沃士順利當選立法委員,共同基於投票行賄及不正利益之犯意連絡,於民國96年10月28日下午在台北國軍英雄館7樓凱旋廳舉辦之「金門縣議會與台北地區各金門同鄉會聯誼座談會」中,以由金門縣議會提供4打高粱酒,免費宴請具投票權之金門同鄉,並於餐會後餽贈與會者每人1盒肉乾,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經該院合議庭調查後,基於下列理由認為公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兩人確有上述投票行賄犯行,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一、證人即台北市調查處承辦人洪慶裕製作之偵查報告,將林國春議員之發言內容錯置為李沃士之陳述,並將謝宜璋在座談會中所未表示之「…金門人只有靠自己,希鄉親返鄉投票支持李沃士進入立法院,替金門人爭取權益」等語列為賄選之事實,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可見其執行本件刑事偵查,明顯帶有成見,則其於本案證述內容,連同所提出與事實不符之照片,即均無證明力。
 二、經合議庭勘驗係座談會之錄影光碟、錄音光碟,發現:舉辦座談會及餐會之源由,係被告謝宜璋為實現其先前接受陳情時曾應允於96年內拜訪台灣各地區金門同鄉會之諾言;除被告李沃士在座談會中曾表示參選立法委員,希望鄉親支持等語外;被告謝宜璋並未單獨,或與李沃士共同表示類似言論,亦無於逐桌敬酒時分發李沃士名片之情形,即無任何為李沃士助選拉票之行為或言論,實難僅憑前述李沃士發言,即認定謝宜璋與李沃士有共同行求賄選之主觀犯意連絡。
 三、謝宜璋於座談會後之聚餐中,提供高粱酒供與會之同鄉飲用,並致贈每人一盒肉乾,尚符合金門地區之一般社交禮儀,尚難謂係提供賄賂或不正利益行求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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