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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照顧子女津貼取消排富條款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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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業經重新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內容最重要部份是取消「排富條款」門檻,以及放寬夫妻雙方設籍限制,該修正條例自3月份實施以來,申請人數由原來8百人,目前增至有1千1百位婦女朋友及家庭受惠。
據縣府社會局指出,本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自95年01月27日實施,迄今年2月22日重新修正修文並公布,主要貫徹婦女福利政策,鼓勵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及照顧家有身心障礙兒童,以增進親子關係,啟發子女智慧,促進子女身心健康。
縣府社會局表示,有關設籍條件經修正,凡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婦女,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並符合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五年者,或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五年者,便可提出申請。
婦女照顧對象包括,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者、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3千元。照顧子女2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5千元。照顧子女3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6千元。
縣府社會局表示,符合資格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備證件包括有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免附),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者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有關津貼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辦理。各鄉(鎮)公所受理申請案件,除應辦理相關文件初審外,並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就業情形後報縣府核定。各鄉(鎮)公所應加強審核申請人所照顧子女年齡增長動態,已滿三足歲或己滿十二足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主動報縣府辦理請領口數刪減。
縣府社會局指出,各鄉(鎮)公所發現申請人或其照顧三足歲以下或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戶籍異動,如其在本縣內遷徙,應互相通報並副知縣府。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填報異動單,由鄉(鎮)公所報請縣府核定,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如經鄉(鎮)公所發現,應主動報請縣府辦理停發,若有溢領情事,各鄉(鎮)公所應負追繳之責。
各鄉(鎮)公所於每月十五日前繕造請領清冊報送縣府辦理撥款。縣府得隨時辦理抽查,如發現未具請領資格,或有溢領情事者,各鄉(鎮)公所應負追繳之責。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縣府完成審核合格者,自次月份起發給。申請人於享領本津貼期間,如所照顧三足歲以下或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數有所增減,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辦,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發給或停發本津貼。
縣府社會局也表示,該項津貼縣府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該津貼所需經費由縣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該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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