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感恩回饋券縣府敲定發放時間
金門縣政府中秋節感恩回饋券發放作業,昨天開會敲定發放時間,除烈嶼鄉提前在9月26日發放,大金門各鄉鎮(含烏坵鄉)均統一訂在10月4日發放,另安排有補領日期。主任秘書盧志輝肯定工作人員努力,並勉在既有經驗全力達成「零錯誤率」目標,如期完成最後一趟任務。
98年適逢古寧頭戰役60週年,金門縣政府為感念胡璉將軍創設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金門之貢獻,今年特別實施三節感恩回饋券發放作業,其中,清明節、端午節已順利發放完畢,中秋節金酒感恩回饋券,也即將分別展開發放作業。
縣府中秋節感恩回饋券發放作業會議,昨下午4時假第三會議室召開,由主秘盧志輝主持,他在會中,尤提醒老人家領券之後別忘記使用,以免逾期形同廢紙,連政府有心幫忙也礙於規定愛莫能助。與會包括有各鄉鎮公所、各戶政所、警局及金酒公司等均派員與會。
縣府三節感恩回饋券所需經費由縣府98年度財政業務項下預算額度列支,每次得領取價值新台幣3600元之感恩回饋券。中秋節第一階段發放,大金門各鄉鎮(含烏坵鄉)發放日訂於10月4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在各發券所發放,第二階段補領日期為10月16、17及18日三天,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在各鄉鎮公所領取,領取時應攜帶證件。
值得注意的是,烈嶼鄉第一階段發放時間提前於9月26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在各村里發券所發放,至於補領日期為10月4日、16日、17日及18日四天,補領地點在物資供銷站,請鄉民務必留意發放時間,但提前領取回饋券無法立即使用,必須10月4日起才能使用。
昨天會議也確定作業費額度、作業須知規定;其中,法院假扣押案件,不論受扣押人蓋章或未蓋章,均不得領券使用,名冊將註記不予發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每次得領取價值新台幣3600元之感恩回饋券。但經戶政事務所依法將其戶籍遷至該戶政事務所者,不得領取。
(一)於98年01月16日前設籍本縣且於造冊日前仍設籍本縣者。(二)於98年01月16日前出生,基準日前於本縣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於基準日前仍設籍本縣者。(三)於98年01月16日前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或團聚證件,證件地址為本縣之外籍配偶,且於領取日前居留證仍為有效或已取得國民身分證者。(四)實際居住本縣,受限於法令規定未能取得戶籍,經專案認定者。
感恩回饋券領取方式如下:(一)符合資格之成年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親自領取。(二)縣民得委託配偶、直系或附圖之成年親屬代為領取。(三)外籍配偶因其配偶就業、就醫;本人就醫或返國辦理原國籍通行證件者,經村里長證明,得委託其配偶或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等成年親屬代領。(四)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法定代理人得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與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之關係,以符合前款附圖關係之成年人為限。取得子女監護權但已離婚之外籍配偶,得代其未成年子女領取。(五)設籍於教養院、療養院及大同之家之人,由各該機關統一代領取。(六)獨居且行動不便者得由村里長認定、代領。(七)前點第四款或其他特殊情形,由縣府或鄉鎮公所認定並代領,或指定機關或人員代領。
前項第二至第四款受委託人應檢附個人國民身分證、委託人之委託書及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必要關係身份證明文件。
感恩回饋券基準日及使用截止日如下:中秋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98年10月4日,使用截止日為98年12月4日。感恩回饋券之發放,由縣府參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作業,協調本縣各鄉鎮公所設置發放所辦理,發放作業須知另定。感恩回饋券不記載領取人基本資料,經領取後,不再補發。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持有人得按感恩回饋券所載面額,限於金門地區或金酒公司各門市使用。金酒公司不受理找零或兌換現金,且不受理兌換家戶配酒。感恩回饋券持有人於金酒公司寧山配銷處或烈嶼供銷處兌換商品,應符合金酒公司規定資格。感恩回饋券持有人應於各使用截止日前,向金酒公司完成兌換商品;逾期失效,金酒公司不受理兌換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