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居住六年即可取得國籍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內政部發布,自98年8月14日施行生效,使大陸配偶取得國籍年限由「八年」縮短為「六年」,移民署金門服務站陳祥麟主任表示,由於大陸配偶取得國籍年限縮短,湧入大批之諮詢電話與至現場櫃台詢問之陸配與其家屬,服務站提醒相關陸配向移民署諮詢時,請提供證號與相關基資以利查詢,並呼籲由於身分轉換之各階段,所需之各類證明文件不同,請相關陸配應先多諮詢備妥證件申辦,以維護大陸配偶之權益。
入出國及移民署整體預估大陸配偶各階段轉換申請案件將有8萬4千件,並已自98年8月14日起開始受理收件。因預估修法後申請案增加,該署已設計電腦程式便於核算團聚併計期間、辦理同仁教育訓練講習、修正工作標準書(SOP)與送件須知等相關因應措施,期能使受理收件、審核及發證作業順遂,以維護大陸配偶權益。
移民署金門服務站指出,為落實馬總統所提出「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權保障」之移民政見及我國人口政策白皮書,採取更多元包容之移民政策,對於尊重人權、融合多元文化及合理保障移入人口各項權益等層面,規劃完整之移民政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於九十八年六月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七月一日總統公布,其相關子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條文修正案,經內政部發布,自98年8月14日施行生效,該等法規內容涵蓋現行大陸配偶相關制度改變,包括取得身分證年限、工作權、繼承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事項,對於以長期居留為目的之移入人口,應予包容尊重,提供必要之照顧輔導,建構多元文化社會。
這次修正之兩岸條例,其重點在大陸配偶之身分證權、工作權、繼承權及其他相關權益之規定,即將「團聚」調整為大陸配偶申請來臺之過渡階段,並取消現行結婚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即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團聚」,經通過面談入境後即得申請依親居留。另規定長期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定居,同時就現制與新制之轉換加以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其次,為保障大陸配偶生活之基本權利,參照外籍配偶之規定,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修正大陸配偶於通過面談入境,毋需申請許可,也毋需等待2年,在臺換發依親居留證件後,即可工作。(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同時,本次新修正之兩岸條例,取消大陸配偶繼承在臺灣地區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放寬經許可長期居留臺灣地區之大陸配偶,得繼承以取得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無須將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其他尚有大陸地區人民經獲准居留者,如因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或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而強制出境,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增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其出境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暨參照國際公約所揭示之保護子女最大權益原則,對於兩岸婚姻之家庭,將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修正為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本次兩岸條例對於大陸配偶之取得定居由「八年」其限縮短為「六年」,而之前在台居住之團聚期間可採轉換併計措施,以保障權益。其規定為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許可在臺團聚者,其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其已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其團聚期間得分別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後,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符合第三項規定(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後,在臺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第五項規定(即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得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