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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修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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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九條修正條文,業經金門縣政府召開縣務會議審議通過,新修正條文除規定上課時間及禁止進入時間,還增列禁止滯留之規定,縣府將依程序函請縣議會審議。 
 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九條修正條文內容,資訊休閒業應禁止未滿十五歲之人,於上課時間及下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九時進入或滯留;禁止年滿十五歲,未滿十八歲之人,於上課時間及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進入或滯留,但有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陪同,不在此限。 
 然原條文僅規定禁止進入時間,對於非禁止進入時間已進入者,卻無明文規定,易造成治安單位執法上之困難,故新修正條文除規定上課時間及禁止進入時間(未滿十五歲之人夜間九時以後,未滿十八歲之人夜間十時以後)禁止進入外,應增列禁止滯留之之規定。
 前項上課時間,係指本縣教育主管機關規定之放假日以外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之時段;資訊休閒業提供網站內容有暴力、血腥、裸露人體性器官、描繪性行為或其他有妨害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情形者,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以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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