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社會勞動制今起上路
因應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從今(九月一)日起正式上路,金門地檢署於昨(三十一)日特邀集金門地區各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召開「社會勞動制度執行機關(構)座談會」,解說相關修法規定及執行方案,並交流執行意見。檢察長陳宏達希藉由制度執行前的通盤討論與規劃,於制度上路時減少執行疏漏,達到最好的執行效能。
這項座談會昨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假金門地檢署五樓會議室召開,由檢察長陳宏達主持,包括地檢署書記官長孫國粹、福建金門調查處、金門監獄、縣警局金城分局、金湖分局、教育局、環保局、金湖鎮公所、金寧鄉公所、福建更生保護協會、晨光教養院、福田家園教養院等單位代表,及觀護人蔡孟珊、觀護佐理員莊芸鑫出席。
檢察長陳宏達指出,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是政府一個良好美意,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政策的成敗最重要在於執行層面,在制度上路之前特別邀集各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作一個介紹與說明,在各個環節確認清楚後,有助於制度上路後能朝向一個零缺點、零事故的方向來邁進,並希望能成為全國新實施制度的典範。
他進一步指出,任何一個新的制度實施,難免會有新的狀況,也藉此把可能的狀況與大家作一個介紹,做好一些危機管理,相信後續的工作推動能做得更好。
制度的運作成功靠大家,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陳宏達說,管理預警制度的建立及相關的聯繫通報也非常重要,也利用此機會瞭解各機關各機構準備的情形如何,與大家共同建立單一窗口,有狀況可以即時通報,以成為金門各機關、民眾信賴的機制。
蔡孟珊在解說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相關修法規定與作業流程時指出,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內容主要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案件,或罰金刑案件須其宣告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代替入監執行,以上之案件大都限於輕微犯罪者,這些聲請核准個案通稱為「社會勞動人」。對於因身心健康關係,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之情形者,檢察官得對個案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而易服社會勞動之理念主要認為,對於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以提供無償之勞動或服務,其內容包括環境清潔、環境維護、社會服務等各種工作,做為刑罰之一種替代措施,使社會勞動人提供勞動服務,從消費者變成生產者,創造產值,回饋社會,更使社會勞動人不必入監服刑,可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兼顧家庭照顧,亦可避免因入監執行產生新的社會問題。社會勞動人之履行期間原則為一年(罰金刑為兩年),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作為折算標準。
座談會中不僅說明社會勞動制度相關規定,更與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進行社會勞動執行模式及管理規劃內容討論,確認金門地區社會勞動執行方式,檢察長陳宏達希藉由制度執行前的通盤討論與規劃,於9/1當日社會勞動制度上路時,達到最好的執行效能,有效運用社會勞動人力,推動社會勞動制度,讓個案適才適所,也更希將成功的社會勞動執行模式推廣到金門地區各機關(構),進行加任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