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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暫繳申報今起至9月30日止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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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導新設立營利事業及加強輔導協助轄內營利事業順利完成98年度暫繳申報,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昨日假文化局舉辦98年度新設立營利事業暨所得稅暫繳申報講習會,針對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暫繳申報之相關規定作業暨各項便民服務措施,介紹暫繳相關法令規定、注意事項及決清算申報說明,鼓勵營利事業納稅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加強宣導網際網路申報的便捷性及好處,並加強宣導各稅違章漏稅受處罰案例,以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諳國稅法令而遭受處罰。
 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釋函規定,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三、依本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金門稽徵所表示,依上開規定,從98年度起,僅有公司及合作社應辦理暫繳申報。應辦理暫繳申報之公司或合作社,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其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另依財政部98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規定,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申報,亦免予繳納暫繳稅款。
 金門稽徵所說明,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報期限自9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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