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擺遊戲機檯兩人觸法
未向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申請核准,擅自陳列、擺設電子遊戲機檯,供不特定人使用圖取不法營利所得,已是觸法的行為;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據報在金城鎮某檳榔攤,查獲一起是類案件,經警方調查後,將陳姓業者及提供電子遊戲機檯之嫌犯等二人,依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罪嫌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
金城分局接獲線報,指稱金城某檳榔攤有陳列、擺設疑似賭博性電動玩具,金城分局長戴能振得知此線索後極為重視,旋即指示偵查隊長李華欣、金城派出所長蔡承立等主動規劃組隊查緝。
警方在民生路該檳榔攤店執行臨檢查察,確實發現該檳榔攤店後側隱密處所陳列、擺設2台電子遊戲機檯,查察結果雖無發現有賭博營利或是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然發現該檳榔攤店並未向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申請任何營利事業核准設立之登記證件。
警方當場依規定製作相關紀錄後,並通知陳姓業者及提供機台之劉姓嫌犯等到案說明,他們也坦承未曾申請核准而陳列、擺設電子遊戲機檯,於平日供不特定人投幣打玩,再依機檯分數高、低兌換檳榔攤店內之物品等營利行為,金城分局於調查後,依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罪嫌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
金城分局長戴能振也特別呼籲地區民眾或業者,未向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申請核准,不論擺設電子遊戲機檯之多寡,而陳列、擺設供不特定人打玩的營利行為,已是觸犯「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同法第22條也規定「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希望地區民眾應有所知悉,以免觸犯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