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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接管再公告溪邊等17區域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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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工務局為有效減少湖庫水體污染及改善環境衛生,依下水道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公告事宜,第二次公告金湖鎮溪邊等17區域,公共污水下水道到達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鑑於水源長期受污水流入,造成湖庫優養化日趨嚴重,杜絕集水區污染源,實為當務之急;縣府工務局將改善湖庫水源水質為施政重點。為利民眾遵行,以提高污水下水道接管率,並消除污染源,污水下水道到達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在施建前依規定應向水廠申請納管。
 已完成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公告區域,分為金湖鎮溪湖里(溪邊、下湖、下新厝、后壟、青年農莊)、山外里(陽明、前埔、建華),金沙鎮汶沙里(英坑)、大洋里(田浦、大地、內洋、東山、新前墩、東沙尾、多年國小),烈嶼鄉(后井、中墩)等17區域,依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
 縣府工務局表示,本縣公告公共污水下水道到達使用地區後,建管單位提醒民眾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建築物時,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雨水不得排洩於污水下水道,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不得排洩於雨水下水道,以免造成污水管負荷。
依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起造人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向管理機關金門縣自來水廠申請自費接管,應依金門縣污水排水用戶接管申請須知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核准始得施工。
 並依照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規定施作,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檢驗合格,始得連接於下水道。經核准之用戶排水設備,如有變更設計,應檢具圖說向本縣自來水廠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施工。家庭廢水及馬桶排放水也應予分開,防造成臭氣溢出,影響居家空氣品質。
 縣府工務局也表示,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連接使用。違反規定者依下水道法第32條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公告公共污水下水道到達使用地區,用戶接管區域因管線坡度不足部分,致無法連接於下水道管線時,參照台北市政府規定住戶自費裝設改良式淨化槽並達放流水標準或小型抽水井將污水抽至下水道分支幹管中。公告區域劃定以即有污水下水道幹管提供用戶接管完成區域,界線以路名或框線標示範圍,公告開始使用日期以公告發文日期起算,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報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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