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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中秋回饋券10/4日開始使用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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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效管理金門縣政府發放金酒感恩回饋券,特針對回饋券兌換提領訂定使用辦法,俾利作業。中秋節回饋券基準日為98年10月4日,使用截止日為98年12月4日。回饋券持有人應於使用截止日前,向金酒公司完成商品兌換提領,逾期失效不再受理。
 據金酒公司訂定回饋券使用辦法,回饋券不得換現找零;回饋券經領取後,不再補發。回饋券商品兌換提領採認券不認人,回饋券不記載持有人基本資料,該公司憑回饋券受理商品兌換提領。有關商品兌換提領處所及下鄉辦理兌換登記作業:回饋券持有人得按回饋券所載額度,限於金門地區或該公司各門市兌換提領,且不得用於提領家戶配酒。回饋券持有人若於該公司寧山配銷處或烈嶼供銷處兌換提領商品時,應符合該公司批售辦法之相關規定及公告;並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其次,回饋券發放後,可於金酒公司福委會門市(1、金寧廠、2、金城廠)、在台三展售處(3、台北市、4、台中市、5、高雄市)提領商品。商品兌換時,以【金門縣政府金酒感恩回饋券商品兌換登記表、DM】品項為限,並限持有回饋券者方能使用。金門、台灣地區採統一價格。另為考量金門地區部份兌換不便鄉親,金酒公司將安排配合各鄉鎮村里發放所,辦理回饋券商品兌換作業(1、中秋節登記作業時間烈嶼鄉為9月26日(六),提領時間為10月4日(日),2、金城鎮、金寧鄉、金湖鎮、金沙鎮為10月4日(日)採當場發貨,當天08:00-16:00,若有變動另行公告之)。
 值得一提是烈嶼地區回饋券持有人9月26日於各村里發放所登記兌換商品後,10月4日(日)即在各所屬登記地點領貨,不得再更改領貨地點,提領者請攜帶【金門縣政府金酒感恩回饋券商品兌換登記表-第三聯提領者】領取商品,採認單不認人,請予以妥適收存。未於9月26日登記兌換酒品的烈嶼民眾可於10月4日於烈嶼供銷站兌領酒品。
 金酒公司提醒,回饋券於兌換時,兌換人應於回饋券背面【兌換人】欄裡簽名或蓋章,該公司將於背面【經收人】加蓋戳章,認定完全使用。該回饋券即不再流通,亦無兌換功能。金酒公司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隨貨交付。回饋券商品兌換作業若超過回饋券額度部份,應補付差價後,完成兌領作業(限1~5兌換處)。公司得視市場狀況、產能調整兌換商品。
(未成年請勿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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