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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規定地價巡迴說明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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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暨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巡迴說明會,昨(十五)日分別巡抵金湖、金沙地區舉辦;由金門縣地政局派員主持說明,且廣納民眾意見,經彙整處理作成報告後,提送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之參考。
 據地政局宣導指出,本縣83年首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後,後因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四條修正,土地現值公告日期由每年七月一日改為一月一日。繼之,考量重新規定地價作業與公告土地現值作業辦理程序相同,為簡化業務及人力、經費,維持往例賡續併同辦理,以符經濟成本效益。
 自93年重新規定地價日期改為一月一日辦理後,每三年賡續辦理並由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參考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辦理評定公告地價。
 而,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在於:
一、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
二、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作為主管稽徵機關審核土地增值稅最低標準之參考。
三、作為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時,補償地價之標準。
四、作為政府實施照價收買土地時,給付地價之標準。
五、作為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時,計算土地價值之標準。
六、作為課徵遺產稅、贈與稅時,計算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標準。
七、作為公地出售價格計算加成之標準。
八、作為金融機關辦理土地抵押放款及民間私權行為估價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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