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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農產品輸台免附產地證明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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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自產農產品輸台,免再附來源地供貨證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8年10月30日公告廢止「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自98年11月1日起,民眾郵寄或攜帶自產農產品到台灣,不需再到縣政府或是鄉公所開立來源地供貨證明文件。 
 針對本縣農產品需檢具來源地供貨證明,方得輸台之管制規定,經由金門縣長李炷烽及立法委員陳福海國會辦公室極力向中央爭取,歷經多次會議協調,努力了7年的時間,今年10月終於獲得中央核准同意,地區自產農產品不論郵寄或是自行攜帶運送至台灣,不再予以附證明文件管制。 
 金門縣政府籲請郵政單位、快遞公司,自即日起收到民眾郵寄地區所產農特產品時應予收件,相關檢查單位應予放行,免再檢具任何證明文件,勿讓退件事件再次發生,致生糾紛,以維護地區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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