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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發放日處理原則調整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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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獎金及退休金發放日處理原則,其中,調整部份有薪津獎金遇假日不提前發放,另定期月退遇假日延後發放,該項處理原則係配合中央函文辦理全國一致,自即日起生效。
 一、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每月薪津除下列規定者外,於每月一日發給:(一)元月份薪津於假日後發給。(二)薪津發給日,如遇天然災害臨時宣布放假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致未及作業者,得順延發給。
 二、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依照行政院核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之發給時間一次發給。
 三、請領退休金(含第一次月退休金),依退休生效日期發給,生效日如逢假日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發給;第二次以後之月退休金(含撫慰金)發給日,定期於每年1月16日及7月16日發給,如逢假日則於假日後一上班日發給。
 四、各機關發放薪津、獎金及第二次以後之月退休金(含撫慰金),應依照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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